青海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青民发〔2019〕42 号
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6年度、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述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19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电话0971--6106760),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
2、听证权。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青海省供货商联盟会 青海企业发展促进会 青海省碳化硅行业协会 青海省诗歌学会 青海省艺术民俗摄影学会 青海(浙江)永康商会 青海体育摄影学会 青海省文艺评论家协会 青海臻美摄影爱好者协会 青海大音花儿艺术合唱团 青海省云尚农业科学研究院 青海省天山艺术雕塑研究院 青海馨慈扶贫救助服务中心 青海省佳和轮滑运动俱乐部 青海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青海省石油文化艺术工作者联合会 青海省兴鼎特种养殖研究中心 青海古金唐热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本行政机关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2019年5月27日搬迁至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
联系电话:6106760。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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