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渐演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结束了这个历史阶段。在这段时期内,随着整个中国社会性质的改变,青海蒙古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由于青海蒙古族居住地区僻处祖国的西北腹地,交通闭塞,距离沿海通商口岸和政治斗争风浪中心较远,而且这里封建割据比较严重,所以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侵入较晚,势力微弱,新的社会因素萌芽艰难,社会变化也非常缓慢。因此,封建领主统治下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基本没有发生动摇和解体的迹象。
第一节 清代后期封建领主制社会的延续和演变
一、青海蒙古族社会继续衰敝
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清朝覆亡的七十年,是清朝的后期。虽然道光初年清政府对蒙藏事务作过一番整顿,扶持日益衰微的蒙古,将强行渡河北移占住环海牧地的藏族各部驱回河南,但是“孱弱已极”的青海蒙古并没有因此增强其社会活力。而此时人口日增、牧地日蹙的河南(指黄河以南——著者)藏族部落北移之势,难以遏止。道光十九年(1839年)西宁办事大臣苏勒芳阿不得不准许察罕诺们罕旗迁牧黄河以北以分散河南藏族势力,企图凭恃黄河来阻隔察罕诺们罕旗与黄河以南贵德厅属藏族部落的联系。这些措施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青海境内黄河绵延千余里,处处皆可渡越,防不胜防。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冬十一月,黄河南岸贵德厅属藏族各部乘黄河封冻之时,大批渡河北迁至柯柯乌苏等地。道光三十年(1850年)八月,官府所称之“番贼”于口外札哈那林地方抢掠蒙古赴藏熬茶拜佛的喇嘛,以至蒙古各旗及西藏贡使番商、沿边营卡村庄皆被抢掠,杀伤官兵多人。面对这种情势,蒙古各旗不但不能自卫自立,而且纷纷逃散,或依附官兵营卡,或避至附近州县,游牧则无牲畜,谋食又无生业,多在西宁及甘、凉、肃州沿边乞食。道光初年流离乞食的图景再次重现,穷苦可悯。河北千里草原尽成旷野,被“野番占住”,甚至无由知其消息。咸丰元年(1851年)默勒王旗蒙古郡王棍楚克济莫特,恳准暂住永安城外(咸丰二年回牧原处),如此等等。此时太平天国革命兴起,清廷忙于调兵筹饷对付太平军,无暇也无力顾及青海蒙古的不利处境。
至咸丰八年(1858年),业已占住河北牧地的刚咱(刚察)、汪什代海、千卜录、下拉安、揣自、完受(秀)、都受(秀)、他受(秀)等部,认识到与清朝长期对立之策的非计,以“情愿投诚,承当官差”,“接护西藏往来贡使”等条件,“求将河北地方赏给住牧,保护蒙古边民”,而各旗蒙古“亦愿将青海(湖)以南戈壁地方暂行借给住牧”,以求得蒙藏民族和睦共处。咸丰九年(1859年)五月,清廷派新任西宁办事大臣福济带兵出口,周历查勘,剿抚兼施,制定善后章程,重新为之划界,允准上述藏族八族迁居环海。这些部落形成了所谓的“环海八族”,并撤除了阿什汉水之防,蒙古牧地相应地缩小了。在以后的发展中,蒙古族人口继续减少,到清宣统时(1909~1912年)佐领数减至一百零三个,人口也大幅度减少。
二、祭海、会盟及其演变
(一)祭海、会盟的仪制和演变
自固始汗应藏传佛教格鲁派上层分子的邀请,率和硕特部移牧青海、统治青藏高原以来,即沿用蒙古旧制,建立起青海蒙古的会盟制度,结合蒙古族崇拜山川神灵的习俗,便自然地将会盟与祭海二者结合起来。青海湖东岸的察罕托罗亥(白头山)以其地位适中,遂成为会盟之地。当时会盟、祭海均由本民族首领(汗王或总管王)主持,清朝官府未派人参加,因之,缺载于清初史籍。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清奋威将军岳钟琪率兵追击罗卜藏丹津至伊克哈尔吉时,人马渴甚,掘地得泉,涌泉成溪,万马腾饮,便以“青海神灵显圣”上奏。雍正四年(1726年)三月,清廷敕封青海水神为“灵显青海之神”,并遣官致祭,建立碑亭,碑文以满、汉、蒙三体字镌刻。此为清朝官府在青海立碑修亭并派大员主持会盟、祭海之始。
祭海、会盟兼有政治、宗教、民事和文娱活动等内容。雍正二年规定一年会盟一次,后改为两年一次。随着青海蒙古服属清朝,承平日久,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改为三年一次。《清实录》载:“查西宁向系一年一次会盟,后经都统众佛保奏请,改为二年。青海蒙古等游牧地方,距会盟处远者颇多,如改为三年,事体并无贻误,蒙古等亦可省往返费”,“至三年会盟之年,开列在京侍郎、副都统、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职名具奏,恭候钦派,驰驿至西宁。由西宁出口,令彼处总兵、道员,照会盟例所需赏项、筵宴、缎匹等物拨发,派官兵随往”。至此,青海蒙古族的祭海、会盟虽在次数上有所减少,但在形式和内容上较前均有发展。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西宁办事大臣伍弥泰,因祀典缺如,“奏请照名山大川例,岁修祭事。敕下礼部撰文颁行,令办事使者于每年秋间致祭,于是四渎典礼始全”。蒙古旧俗,以四月“冰始泮,草微萌”之时,为喜庆之期,多有“婚嫁之事,宴庆之会”。因之,早期的祭海和会盟多在春天举行,且有祈福禳灾、祛病消疾,求得一年牧业丰收和人畜平安之意。自清朝派大臣主持会盟以来,多于秋间举行,相沿成例。
嘉庆初年,牧区不靖,“三、四等年,贼番扰掠,焚其亭而碑遂孑立”。嘉庆九年(1804年)西宁办事大臣都尔嘉,将碑“移竖察汉托洛亥,岁设祭品而遥祀之,欲建庙而未果”。此时,青海蒙古日渐衰微,祭海与会盟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时断时续。至道光十一年(1831年)恒敬担任西宁办事大臣,感到“庙宇未修”,甚为重视。“爰出俸廉,鸠工庀材,为殿三楹,安设神位。自夏徂秋,厥工始竣”,道光十二年海神庙建成,从此祭海典礼在海神庙内举行。后因年久失修,风雨侵蚀,殿屋倒塌。同治、光绪时改为设帐而祭之。光绪三年(1877年),清廷赐海神庙“威靖河湟”匾额,地方官府在西宁城西门外修建庙宇一所,悬匾其门,作为西宁镇、道、府、县官,春秋祭祀之所。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起,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蒙古王公札萨克以及藏族千百户陪祭,祭毕会盟。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西宁办事大臣庆恕为便于召集青海蒙古王公和藏族千百户祭海、会盟,再度于青海湖东修筑海神庙,次年竣工。正殿三楹,庙门和其他房屋七间,殿门题额“海神庙”三个大字,正殿牌坊书有“青海胜境”四个大字,并将原石碑移立于大殿之中,其上镌刻“灵显青海之神”。此后,这里成为举行祭海典礼之所,而会盟处设在附近日月山以东的东科尔寺。民国时期,海神庙及石碑屹立原处,直到1944年,仍安然无恙。后石碑被砸坏,牌坊早已倾圮,庙宇已被拆除。
宣统年间,西北政局不稳,祭海典礼,一度中断。辛亥革命,清帝退位,民国建立,但祭海和会盟并未因之而废止。民国二年(1913年)秋,青海办事长官廉兴为笼络蒙藏王公千百户,到海主祭,西宁总兵马麒陪祭,“使与祭之王公,咸晓然于民国共和之宗旨”,王公等表示“率属而景从”,拥护共和制度。祭海时将过去“宣读圣旨”一项删除,并将供奉的“皇帝万岁万万岁”牌位换成了“中华民国万岁”,将跪拜礼改为三鞠躬礼。这是在民国时期祭海的新的典礼。此后,祭海典礼时断时续。祭海时,例由湟源县政府承担筹备供应工作。青海建省后新置共和县,青海湖东、南属共和县管辖。为了祭海的筹备便利起见,仍由湟源县承办,每次由省府拨发经费15000元,购置祭品和赠品等。
青海建省前一年,即1928年秋,为稳定甘边宁海地区的统治,甘肃省主席刘郁芬派教育厅长马鹤天来主持祭海。建省后,1930年秋,青海省政府第一次派员祭海。1932年7月,国民党政府蒙藏委员会呈请行政院拨款派员至青海主持祭海呈文中说:“(祭海)倘长此弃置,诚恐蒙藏民族不复知有中央政府之存在,前途实堪殷忧。当此国难方殷,藏兵侵青之际,正宜简派专员前往历视,既可宣达政令主义,固边氓内向之心,且可考察风俗沿革,俾政治得顺利推行。”同年9月,国民党政府派蒙藏委员会总务处长陈敬修为监视祭海专员前往西宁,他在欢迎他的大会上宣传国民党政府“注重蒙藏”的基本国策,但又大肆宣扬所谓“先安内而后攘外”的政策。蒙藏王公千户等则表示“接受抚慰”。并由敏珠尔呼图克图领衔致电宋子文和石青阳,表示“以后誓当万众一心,遵奉中央命令,服从地方政府,以为安内攘外之后盾”。1934年、1936年,宋子文为解决国民党青海省党务特派员办事处与马氏军阀地方势力的矛盾到青海时,以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邵元冲曾专程到青海湖先后祭海。通过这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联络、团结蒙藏民族上层,稳定边疆的作用。马步芳主持省政时,每次祭海都亲自主持。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加紧笼络蒙古族、藏族首领,祭海会盟规模不断扩大,气氛日益热烈,其中1940年秋的一次盛况空前。当年由国民党政府派驻兰州的战区长官朱绍良主祭,拨专款五万元交青海省政府备置礼品以馈赠各蒙藏首领,朱绍良私人赠款万余元。此外,青海省政府拨款三万元,购买茯茶2000多封、白酒1000余斤,准备双层花纹大蒙古包8顶、普通双层帐房100余顶。派民夫修整通往海滨祭场的公路,并通知湟源各界士绅和群众,悬灯结彩,夹道欢迎。旧历七月十五日主祭大员到达海滨,蒙古王公和环海各族千百户等骏马盛骑,隆重迎接,鸣放鞭炮,高奏藏乐。十五日晨八时举行祭海典礼,祭台上祭品有牛2头、羊8只以及糖果等物。典礼程序为奏乐、升旗、三鞠躬、读祭文等。礼毕,将十余只活羊赶入海中,祭品全部投海。随后召集王公千百户会盟,主祭人讲话。随之,刚察千户代表王公千百户向长官献哈达、敬酒,献骏马100匹、绵羊百只及鹿茸、麝香等贵重土特产。接着,主祭者向与祭者分送茯茶、糖果、红丝绸等礼品。晚,汽灯明亮,皓月当空,举行歌舞,欢腾自乐。此后,祭海活动逐渐衰落。
(二)祭海地点和程序
青海蒙古族早期祭海无固定地点,雍正三年后才定在察罕托洛亥之西北的海滨。此后,有时也在察罕托洛亥地方“设祭品而遥祭之”。察罕托洛亥是位于湖东五十公里处的小山包,是日月山支脉,当日月山口至青海湖之要冲。道光三年那彦成在此筑察罕城设戍,在这里祭海并会盟。光绪三十三年重修海神庙于该城之北,建省后将祭海和会盟的地点移在东岸的群科加拉地方,后也曾在日月山及东科尔寺设坛遥祭,聚众会盟。总之,自海神庙屋圮碑坏之后,祭海和会盟地点由主祭者酌情选定。
祭海和会盟的时间,自乾隆三十八年制定礼制,改为“秋间致祭”,于农历七月十五日至二十三日间举行。祭海仪式逐渐由简到繁,日益隆重。
祭海和会盟的主持者,雍正以后清朝钦派大臣,参加者仅限于青海蒙古各旗王公札萨克。道光初年,那彦成整顿蒙番事务,为了统一政令,指令藏族千百户也参加,从此,他们也成为祭海和会盟的参加者。以后,青海藏传佛教中各呼图克图及环海寺院活佛也参与之。民国时,附近的回、汉等族民众也有参加者。主祭陪祭官员坐居中上席,蒙古王公居左,藏族千百户居右,席地而坐,按官品高下,唱名入座。
祭海的供品,传统是:三牲(整牛、整羊、整猪)、五色粮食、多种果品、红烛一对、香楮、酒等,还供龙旗两面、御杖四根、长哈达一条。诵读蒙藏汉三体字书写的祭文。民国时因主祭和陪祭人有穆斯林,遂将祭品中的猪改用羊代替。
清朝祭海程序是:全体起立,主祭官员就位,奏乐迎神,唱歌称颂,向皇帝牌位行跪拜礼,宣读“圣旨”,致祭(包括进香、进帛、进祭文、读祭文、全体向海神位行跪拜礼、望潦等),鸣炮,礼成。
祭文有成式,抄录于后。文为:“惟神位协坎,惟法符兑泽。鲸波万顷,萦回环昧谷之乡。浪千里,衍溢被流沙之城。属幅员之绵亘,编艺桑麻。沂潮汐之往来,周兹坟壤。曩以天戈奋勇,以后效灵,涌泉惊疏勒之奇,饮马届元冥之候,爰从显号,式拊丰碑。朕眷乃神功,贻兹美报。浦濡布涧,祷祈既洽于舆情;芬荐诚,望秩宜归于祀典。祗申秋享,特诏祠官。於戏,配殷祀于渎宗,具助隆文之备;助资生于边徼,永征灵贶之长。格奉明,尚其来格。”
民国时期,为适应政治形势变化,仪式相应变更,如牌位、旗帜相应更改,以三鞠躬礼代替跪拜礼。宣读“圣旨”改为宣读“孙中山遗嘱”等等。祭毕礼成后,祭品由参加者分抢而去,抢得者以为获得了一年的吉利。其他物品及有些牲畜则全部投入和赶入海中,以为海神“享用”。
祭海完毕,次日会盟及宴会,在祭海地方临时设帐举行,道光后改在察罕城,清末以来多在东科尔寺的大经堂内举行。1933年前,藏族千百户入宴不设座,以后提倡民族平等,始设座位入宴共餐。酒过三巡,宴毕。入宴者将座前物品囊载而去,去参加所谓的“抢宴”。
清代“抢宴”是在正宴完毕后,另备大量“手抓”牛羊肉、糖果物品,抬到室外,司仪者“抢宴”二字脱口一出,众人即争先恐后地自由抢夺食品。有两句诗很形象地描述了这一场面:“酒罢忽惊笾豆乱,羊腔争挂马鞍头。”俗谓“抢得食物入口,可以一生无病”。“抢宴”之后,蒙藏王公千百户等到指定地点参加会盟。会盟时,首先由钦差大臣宣读皇帝谕旨,然后将一年中各旗之间发生的纠纷,当面质对清楚,由钦差大臣评断处理,并预定次年各旗朝贡、觐见等事项。最后分发朝廷赏赐物品。事毕各归牧地。
三、蒙古王公与清朝之关系
清代后期,政云多变,同治、光绪时,青海地区回民反清武装斗争连绵不断,清朝统治政权飘摇不定。但青海蒙古王公始终站在清王朝一边,得到奖励。主要事例如后。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果洛“番子”扰窜青海,抢掠蒙古。蒙古盟长恭木楚克集克默特(棍楚克济莫特)率兵协助陕甘总督富呢扬阿进剿,受到奖励。次年七月,清军以“河北近边”安谧,撤兵,“予出力左翼盟长郡王、贝子索诺木雅尔吉奖”。分给在事蒙番牛羊14000余头。二十四年(1844年)三月,左翼副盟长贝勒罗藏济木巴(罗布桑占巴)以协助清军剿番,赏戴双眼花翎。
同治年间,西北回乱战火正旺,蒙古王公坚决站在清朝一边。如,同治三年蒙古盟长王公会同塔尔寺阿嘉呼图克图遣人赴督办甘肃军务都兴阿军营禀告军情。同年,清廷即“饬山西筹解青海蒙古王公等岁俸,以青海剿贼出力,予扎萨克王乌尔珲扎布等奖叙”。光绪四年(1878年),清廷“予青海历年剿匪出力之副盟长贝勒拉旺多布吉等奖”等。上述史料足以说明蒙古王公在当年的政治态度及其作为了。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河湟事件”爆发,撒拉族、回族又一次举起武装反清旗帜。到光绪二十二年春,各地反清势力逐渐被清军击败,斗争进入尾声。回军余部在大通回民刘四伏率领下由水峡退到牧区,拟经柴达木地方西奔新疆。水峡贝子旗贝子纳木希哩、右翼副盟长尔里克、贝勒旗拉旺多布吉、贝子吹木丕勒尔布等率蒙古兵会合堵剿。纳木希哩阵亡,寻赠郡王衔,厚恤之。刘四伏逃都兰果力地方,依险抗拒,势力颇盛。清军分道出水峡和日月山尾追。驻牧柴达木地方的左翼盟长贝子恭布车卜坦、贝勒车凌端多布、台吉索诺木端多布,亲率蒙古兵迎击。其时口外盛雪严寒,回军无所得食,饥冻死者大半。刘四伏遂向西逃奔。西宁办事大臣奎顺饬驻牧大通河上游的右翼盟长郡王棍布拉布坦、公齐克什札布、台吉丹巴、台吉齐莫特林增等督率蒙古兵丁会合官军围剿。公齐克什札布“手带枪伤、裹创力战”。刘四伏西逃,回军若干人降,于贝子恭布车布坦旗安插管束。同年五月,刘四伏在罗布泊东南之和儿昂地方被清军饶应祺部俘获,“青海肃清”。各蒙古王公札萨克分别奖叙有差,清政府在丹噶尔厅“设局,以银布粮茶赈被难各旗”等等。
清朝末年,在民主主义革命冲击下,清廷为抵制革命,装饰门面,企图“皇位永固”,于光绪三十二年(1907年)筹设预备立宪的中央咨议机构,光绪三十三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成立资政院。议员二百人中钦选议员一百名,和硕特前首旗“郡王巴勒珠尔拉布坦为资政院钦选议员”,代表青海蒙古王公准备进入钦定的议会。还未及行使职权,辛亥革命爆发,清朝覆灭。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青海蒙古族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建立中华民国。在民国时期(1912~1949年),青海蒙古族的盟旗和王公制度,沿袭未改,封建领主统治没有变化。蒙古族人民在青海地方封建政府残虐统治下,社会经济日益凋敝,人口继续减少。
一、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12~1927年)
(一)蒙古王公承认共和
武昌起义后,清帝退位,清朝覆亡,民国成立,建立共和制度。青海蒙古王公僻处祖国西北腹地,对这种政治形势的巨大变化,当时未能立即理解和响应。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落入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手中。民国元年(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北洋军阀统治开始。对于满蒙贵族,不但订有《清皇室优待条件》,8月19日又公布了《蒙古待遇条件》十一条,宣布: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内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位号,照旧承袭,其在本旗所享有之特权,不予变动;蒙古各地呼图克图、喇嘛等原有之封号,概仍其旧;蒙古王公世爵俸饷,从优支给等等。同年9月20日又公布“加进实赞共和之蒙古各扎萨克王公封爵”的命令。总之,对于蒙古各级封建领主自前清王朝承袭来的种种特权及封建制度,概予保留,对赞成共和者,还要加官晋爵。这等事实,在“民国”历史上构成一个奇异旋涡。如,青海蒙古台吉乃旗和角昂札萨旗于民国二年春率先承认共和,得到了“大总统”(袁世凯)五月一日的“荣令”,抄录如下:
“青海霍硕特西右翼中旗公扎萨克,头等台吉图布坦扎木绰翊赞共和,本大总统以临时约法第三十九条,加封为扎萨克辅国公,以嘉乃功。其务率先尔属,益励忠勤,以扬休烈,敬之勿怠。”“中华民国二年五月一日。”(大总统印)
“青海图尔扈特南后旗扎萨克头等台吉多锐翊赞共和,本大总统依临时约法第三十九条,加封为扎萨克辅国公,以嘉乃功。其务率先尔属,益励忠勤,以扬休烈,敬之勿怠。”“中华民国二年五月一日。”(大总统印)
又“青海图尔扈特南前旗扎萨克头等台吉噶勒藏旺扎勒,翊赞共和。本大总统依临时约法第三十九条,加封为扎萨克辅国公,以嘉乃功。其务率先尔属,益励忠勤,以扬休烈,敬之无怠。”“中华民国二年五月一日。”(大总统印)
民国二年(1913年)秋,青海蒙古祭海会盟在察罕托洛亥举行,由原西宁知府改任青海办事长官的廉兴主持,他向蒙古王公宣布共和及上述优待条件,并以大总统令布告蒙古王公的晋封。“凡效忠于民国,赞成共和之蒙古各扎萨克王公等,均有功于大局,宜照各原有之封爵,加进一位。”在上述政治形势变化已成定局和对蒙古王公优遇条件公布之后,青海蒙古各王公表示承认共和。当年12月10日,廉兴电呈北京:“青海左翼正盟长扎萨克固山贝子那木登吹、副盟长辅国公索那木达什,右翼正盟长贝勒衔扎萨克固山贝子吹木丕勒诺尔布、副盟长贝子达细那木济勒,二十九旗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承认共和事,……十月二日蒙我长官祭海会盟,谆示共和利益优待条件,遵即商知各旗同敦亲睦。鄂陕起义,民虑涂炭,赖大总统迫力转危为安,我等远方迟认,谅不见咎,时谋属民安牧,同享幸福。”陪祭之西宁总兵马麒也致电北京政府称:在会盟时“宣布中央德意,使与祭之王公咸晓于共和之宗旨……以率属而景从。”会盟后,王公等派代表前往兰州,向护理甘肃都督张炳华正式表示承认民国政府。
由于青海蒙古王公均承认共和,所以北洋政府时期的一些重要会议中都有青海蒙古族的代表,以示安抚、笼络。如1914年3月,袁世凯召开御用“约法会议”,议员60人,青海和硕特南右翼末旗辅国公棍布扎布即“选”为议员。1917年11月、1918年8月,段祺瑞相继炮制了两个御用工具——临时参议院和安福国会,以与南方的“护法国会”相对抗。棍布札布与西后旗多罗贝勒勒旺里克津被选派为临时参议院议员。棍布札布又继为安福国会参议员。1925年7、8月段祺瑞的临时执政府成立参政院、国宪起草委员会。青海绰罗斯南右翼首旗多罗郡王林沁旺济勒先后是临时参政院参政和国宪起草委员会委员。
管理蒙古事务的政府机构,在清朝理藩院、理藩部(1906年理藩院改名)的基础上,民国元年7月改设蒙藏事务局,民国三年5月改为蒙藏院,1928年后南京民国政府改为蒙藏委员会。原管理青海蒙藏事务的西宁办事大臣,民国元年改为青海办事长官,民国四年裁撤,其事务改属青海蒙番宣慰使办理,直至青海建省前止。
(二)蒙古王公袭封、晋爵、俸禄和岁贡
蒙古王公承认共和后,袁世凯政府依例准予袭封晋爵,以各盟旗呈报之宗系图谱为据,承认其爵职承袭,又不拘泥于前清旧例。据前清旧例,蒙古札萨克王公,原为世袭。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总统令有云:“但当倾日边境多事之时,欲优赏酬或特别进封之事,日有所闻。将来如有遗爵遗职之时,设据新封之例实行世袭,恐无所谓制限。故自民国以后,一切蒙古各王公之进封,皆限于一位,以替世袭。”在青海各旗中共封亲王3名,郡王5名,镇国公4名,辅国公17名,左右正副盟长4名。兹列民国初年青海蒙古王公封爵简表(见下)。
北洋政府继承清朝旧制,初时照数支付,后因国库匮乏,不能按年足数支给。为笼络安抚起见,或派充宣慰使,或于王公入京时给予特别津贴,其数额也相当可观。
1.俸禄冠服
与袭职晋爵相适应,民国四年(1915年)5月至9月,北洋政府先后公布了《蒙人服官内地办法》《蒙古冠服制》《特赏蒙古荣典条目》等。王公年俸,沿袭未变。据《大清会典》俸银数额如下:
此外,春、秋两季有俸米,见下表。
民国初,又制定了勋章制度,将蒙古原先的各种职衔翎枝等旧制,一律改为勋章。亲王和郡王初授二等;贝勒、贝子初授三等;镇国公、辅国公初授四等,协理台吉、章京等,则斟酌其资历功劳,各给予四等以下勋章。
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冠服制度。因蒙古王公分旗立制,札萨克皆有管兵之权,参照陆军服制,斟酌蒙古习惯,制定了两种礼服。甲种礼服:亲王用上将服,贝勒、贝子用中将服,公及札萨克台吉用少将服。乙种礼服:用蒙古人习用的马褂长袍。马褂镶以金线,褂袍相同,但不用卷袖。礼服用袍装式,冠顶置丝结。
冠服之制,乃观瞻之所系,大典时,除穿制服外,还要有相应的帽式。帽用卷沿式,冬用染貂,春秋用呢,夏用羽缎,帽顶用青缎,底下加以平金宝桐花,冬季则加饰貂尾。帽顶之居中缝以帽章,以金为质钻宝桐花纹,以贯宝石。色样则按照各人品级而区别。
2.年班岁贡
年班原是藩属遵行之制,载于《会典》,如无故不朝或迟朝者,皆受处分。当值年班的王公,若因病或其他事故而不能参加者,须预先请假并派协理台吉代表参加。年贡也属必须遵行之制。青海二十九旗原定岁贡氆氇二百匹,民国初年对年班和岁贡礼制稍加变通。例如把朝觐后午门赏赐物件改为现银等等。
蒙古王公到京,须先通知蒙藏院,由该院呈请朝觐日期,带领觐见。王、贝勒、贝子及公等,皆由大总统传见慰劳。依照旧例,所进贡物,须由蒙藏院代递,并给与廪饩。觐见时穿王公制服,改行鞠躬礼,废跪拜仪制。
蒙古王公在接受晋封授爵时,均须赴京觐见,但青海路途遥远,旗务重要,不能按期赴京者,准予事后补觐。
民国政府对于初次到京的王公,给予赉品银元,但不使其变成定例,民国四年后则定为限初次来京而旅途确实艰难者,由蒙藏院呈请大总统,给予旅费。
蒙古王公初次进京特别川资额如下表:
民国四年,青海蒙古二十九旗派札萨克多罗贝勒吹摩尔僧格署图萨拉克齐、和硕章京丹增洛藏达结札木苏等赴北京报称,“自共和成立以来,惟因地方不靖,本旗王公等不能来京庆祝,只有札萨克喇嘛察罕诺们汗来京代表青海呈递氆氇,兹派本员等带来二十九旗援例应递氆氇二百匹”。民国六年,青海南左翼后旗札萨克镇国公布哈尔值班进京呈氆氇二百匹;民国十年,青海和硕特西前旗札萨克和硕亲王才拉什札布等5人进京值班;青海绰罗斯部南右翼首旗札萨克多罗郡王林庆旺札勒随带福晋等进呈氆氇二百匹。青海分为三班,每岁一班,三年一周。每次班期,自头年12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
(三)“宗社党”吕光之乱时部分蒙古王公响应
宗社党是满蒙宗亲王公等人组织的以复辟清朝为宗旨的政团。民国二年时升允在兰州曾发布檄文,号召宗亲王公满汉大臣“共图匡复”。妄图“东取秦晋,南备川楚,再东豫鄂,并南数省”,然后“联合一气,入卫京师”,奉宣统复位。旋起旋灭,不久失败。民国四年十月,“宗社党”人吕光,自东北经绥远,到达拉卜楞寺。该寺当时属循化县辖地,根本檀越为河南亲王。吕光得到蒙古亲王的同情和支持,寺内活佛随之响应。吕光以“承制总督内外勤王忠义马步全军一等忠顺公”的名义,于当年底招募蒙藏兵丁600余人,声言“复清灭民”,力图复辟清朝,消灭民国。在河南亲王府和寺院活佛的护持下,于民国五年正月移驻今同仁县隆务寺,二月移居保安堡,以原都司衙门改称“忠顺公府”,并以宣统八年年号发布文告,招兵买马。青海各地一些民族上层人物,遥相呼应。民国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吕光在贵德城中被甘边宁海镇守使马麒派兵擒获,押送兰州狱中,当年八月处死。一场政治风浪平息。
(四)近代教育的起步
青海蒙古族在封建时代,主要以寺院教育为主,代代相传。寺院担负着民族宗教和文化、艺术、医药、天文等学科的传承和发展的任务,也受到官府的支持和尊重。不少著名的宗教学者,就是通过这种教育制度培养出来的。其次,王公办的家塾私学,聘请西席,教授蒙文和汉文,也培养了所需人才。
青海蒙古族的近代教育,起步于清末推行新政时理藩部催促举办教育事业。1911年西宁办事大臣庆恕在西宁设立蒙古半日学堂,经费从丹噶尔厅盐税中拨付,命各旗王公子弟入学。由此揭开了近代教育的新篇章。当时他们对此不够理解,一怕子弟被扣作人质,二怕念洋书而洋化,往往雇用汉族及贫苦蒙古子弟顶替,而且王公们还送礼行贿,请求免其子弟入学。该学堂初办时,以《三字经》作课程,汉语讲授。民国元年(1912年)停办,民国二年改成“蒙番小学校”。
民国三年,青海办事长官廉兴给蒙藏院呈报说:“青海幅员辽阔,族类庞杂,风气闭塞,语言隔阂,以致内外往来交涉,事多障碍难行。前大臣庆(恕)有鉴于此,遂令各歇家认捐学费,创设青海省蒙古半日学堂,以期启边氓知识,办理最为扼要。未几地方不靖,旋即停学……将半日学堂改称青海蒙番学校,分行蒙古王公及番族千百户均各选送合格学生入堂肄业,以期推广范围……”第一期共招收蒙古族学生8名,藏族学生2名。并且制定了“青海蒙番小学简章”,规定了如下学科:修身、国文、算术、蒙文、番文、体育、图画、唱歌。1920年,改为宁海蒙番学校,设师范甲种讲习科,有少数蒙藏民族学生。1927年,校长朱绣呈称:“学校之设立本以同化民族巩固边圉为宗旨,固名青海蒙古学堂,专收蒙古族子第入校肄业,继因青海种族复杂,环海而居者,固为蒙古二十九旗,而海南一带尚有刚咱、玉树、果洛等番族,……故又改称宁海蒙番学校,十余年仍沿其旧。惟是现在学校范围日广,学生日多,所有小学、中学、师范、职业等科,均次第成立,肄业于其中者实有三百余名,无论任何民族概不加以限制……”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当年将宁海蒙番学校易名青海筹边学校,纳入边政范围,办学目标进一步明确。1929年青海建省后,并入省立第一中学,附设一个蒙藏班。到1933年,又将蒙藏班扩充,成立省立蒙藏师范学校,由教育部每年补助经费2.4万元。这无疑对蒙藏民族的文化教育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总之,青海蒙古族的近现代教育起步较晚,且由于蒙古经济日衰,教育不振,入学肄业者人数不多,一般蒙古民众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宗教思想的影响,接受文化教育的途径仍然主要是寺院教育。
(五)青海藏族文化对蒙古族的影响
蒙古族、藏族在青海分布广泛,彼此之间的关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蒙藏民族的相互影响,渗透在政治、经济、宗教、语言、文学、医药、工艺,直至习俗、服饰等各个方面。
蒙藏两族有共同的宗教信仰,藏传佛教对青海蒙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产生着极大的影响。在蒙古族群众中,凡移营、婚嫁和生老病死,都要请喇嘛卜凶问吉;遇到天灾人祸,也要请喇嘛念经,求神保佑。湟中的塔尔寺、互助的佑宁寺、甘肃夏河的拉卜楞寺等著名寺院中都有蒙古族僧人学经,有的还成为寺院的僧官或转世活佛。这些寺院在藏族和蒙古族地区同样有较大影响,也成为蒙古族宗教活动的中心。青海蒙古族群众中的许多人不顾路途遥远,去著名的藏传佛教寺院朝佛念经,尽其所有,向寺院布施。在民国年间,青海蒙古地区较著名的寺院还有都兰寺、香日德寺等等。为了弘扬佛教,各旗王公竞相邀请藏族高僧去蒙古地区传法;蒙古地区的寺院也有不少藏族僧人。所念经典,绝大多数是藏文的,至于藏族寺院中,亦有不少蒙古僧人。
由于蒙古族在果洛、黄南、海南、海北、海西等地与藏族长期杂居,又受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和宗教的熏陶,不少人和藏族在语言及经济生活等方面有许多共同点。今天青海地区的一部分蒙古族通晓蒙藏两种语言,有的甚至只会讲藏语而不会讲蒙语,只是在蒙古族较集中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还通行或部分通行蒙文蒙语。据统计,解放前青海地区的蒙古族只有2万人,而藏族有43万余人。在藏族人口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历史上确有一部分生活在藏文化圈内,而又与本民族文化隔断了联系的蒙古族人民,逐渐融合于藏族之中,其本民族的特点已经消失,或已不甚明显。
黄南藏族自治州境内的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由于历史和地理条件的制约,县内蒙古族群众绝大多数已逐渐不使用蒙文蒙语,而普遍使用藏语藏文。目前柯生乡和赛尔龙乡的部分群众尚在使用蒙语,但已夹杂了不少藏语词汇,其他部落的老年人仅会用蒙语计 数,而广大青壮年已是无人会讲、无人会写了。该县蒙古族通行安多藏语,并且在蒙语转用藏语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藏语方言。河南蒙古族相当部分的人在其特殊历史和地理条件下,逐渐失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究其原因大约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环境与土著的影响。河南蒙古族外有甘、青、川、康地区很大数量的藏族包围,内有早已归服且有相当数量的土著阿柔。他们人口众多,通用藏语藏文,这对于蒙古族不能不产生巨大影响。为适应这种特殊环境,学习并进而使用藏语文是十分自然和必要的。
二是民族上层的倡导。蒙古族进驻河南地区后,民族上层首先接受藏族文化,并且倡导学习藏语文。早在乾隆年间,亲王旺舒克就从西藏敦请了100多位藏文学者,部分留作王府文职官员,部分从事藏文教学,并选拔了一批蒙古族青年跟随学习。《麦吾夏隆》的作者王府秘书卡才让就是当时培养出来的蒙古族的藏文学者之一。
三是婚姻及宗教的影响。河南蒙古族与当地藏族一样,信奉藏传佛教格鲁派,历代亲王、郡王都曾选送本族青少年入寺为僧。入寺学经必须学习藏语藏文,僧侣众多,自然推动藏文的使用和学习。同时蒙藏通婚不受禁约,历代亲王的福晋中就有4人出身藏族,蒙藏通婚也是一个促进河南蒙古族学习使用藏语藏文的因素。河南县蒙古族大部分人虽然失掉了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但在心理状态上,仍然保持着强烈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自尊心。
在促进与其他民族的经济、文化交往上,青海蒙古族同其他民族一样,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很大的贡献,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
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1928~1949年)
(一)蒙旗分布和管理体制
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8年9月议决青海建为行省,1929年元月省政府正式成立。当时青海蒙古二十九旗分布情况大致如下:
海西8旗(和硕特部):
北左旗,即柯鲁沟固山贝子旗;
西后旗,即柯柯多罗贝勒旗;
西前旗,即王札萨克多罗郡王旗;
北右末旗,即柯鲁沟札萨克旗;
西右后旗,即巴隆札萨克旗;
西左后旗,即宗加札萨克旗;
西右中旗,即台吉乃札萨克旗;
北左末旗,即茶卡札萨克旗。
1932年,南京政府任命九世班禅为“西陲宣化使”,曾在塔尔寺、香日德停留,设立行辕。他在香日德时,甘青两省的蒙古族和藏族的王公千百户拨出一部分牧民作为班禅行辕的属民,归其直接管辖。后来这部分牧民逐渐形成一个部落,群众称为香日德香加,亦称“香加旗”。先是,民国六年秋在都兰寺设都兰理事,管理今海西广大地区,到1930年11月,改设都兰县,两年后县治迁希里沟,海西8旗归该县管辖。1938年,又设置香日德设治局。
海北13旗:
北前旗,即布哈公旗(和硕特部);
南右后旗,即阿喀公旗(同上);
南左后旗,即托茂公旗(同上);
南左首旗,即默勒王旗(同上);
西右前旗,即默勒札萨旗(同上);
北右旗,即宗贝子旗(同上);
南左末旗,即群科札萨旗(同上);
东上旗,即巴彦诺尔札萨旗(同上);
南后旗,即角昂札萨旗(土尔扈特部);
南中旗,即永安札萨旗(土尔扈特部);
南右首旗,即尔里克贝勒旗(绰罗斯部);
北中旗,即水峡贝子旗(绰罗斯部);
南右旗,即哈里札萨旗(喀尔喀部)。
建省后,划达坂山以北设立门源县(名义上管辖祁连),县治浩门。1939年设立祁连设治局,局治八宝,1943年拟升格为县,因古佛寺辖属有争议,直到1949年仍为设治局。1943年设海晏县,县治三角城。
河南蒙古4旗:
前首旗,即河南亲王旗(和硕特部);
南右中旗,即达参旗(同上);
南左中旗,即拉加旗(同上);
南前旗,即安日和札萨旗(土尔扈特部)。
建省后,河南蒙古族归青海省政府直接管辖。1935年5月,同德县成立,县治在拉加寺,南左中旗划归同德县管辖;其余3旗,由河南亲王统领。
海南蒙古4旗:
南右末旗,即居里盖札萨克旗(和硕特部);
西旗,即托里合札萨克旗(土尔扈特部);
南旗,即端达哈札萨克旗(辉特部);
特别旗,即察罕诺们汗旗。
建省后,南右末旗、西旗、南旗由共和县管辖,县治曲沟大庄,察罕诺们汗旗由贵德县管辖。
国民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管理蒙藏事务。据公布的《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认定蒙古各旗隶属于所属之盟部。各盟旗互不统属,盟长以下各职官及旗札萨克照旧等等。各旗札萨克印信,均沿用清朝时颁行的满蒙文合璧之旧铜印。1934年4月青海两盟代表呈报蒙藏委员会,以旧印“字迹模糊,不易辨认”,且中央已颁行《自治原则八项》,将盟旗公署改称盟旗政府,循名责实,请颁发新的印信和官章。经核准,改颁各盟旗政府新印30颗,官章30颗。原盟旗旧印,由各盟旗截角封存,拓模备案,以作纪念。
1933年,在扎藏寺成立青海左右两盟办事机构,即盟政府。1936年,两盟又派出代表,常驻南京蒙藏委员会的“全国蒙古各盟旗联合驻京办事处”,办理有关事务。蒙藏委员会每月拨发两盟建设补助费1.2万元。1938年,在西宁设立“青海蒙古两盟二十九旗驻省办事处”,作为两盟驻省的联合办事机构。左翼盟长索南旺,系可鲁沟贝勒旗多罗郡王。副盟长索南札西,别号隐斋,布喀公旗镇国公。右翼盟长林沁旺济勒,别号寿轩,绰罗斯南右翼首旗,多罗郡王。副盟长札西南木济勒,水峡贝子旗,多罗郡王。
国民政府在派政府大员参与祭海的同时,还注重吸收一些蒙古族中有代表性的人物参加中央、地方的立法、议政等机构。1945年,在青海省第一届参议会的26名参议员中,就有和硕特前首旗和硕亲王环觉饶登的王妃兰曼藻。在20名候补参议员中,有青海和硕特北左翼末旗官保加(曾任青海蒙古左翼盟驻京代表、青海蒙古驻京办事处处长)。另有阿福寿,他在国民党政府第二、第三届国民参政会中,都是青海蒙古的参政员。
青海和硕特西后旗多罗郡王齐木棍旺札、勒拉卜旦则是第四届国民参政会(1945年4月~1947年5月)参政员。1948年,国民党政府召开所谓的行宪国民大会,青海蒙古族有俄罗布仁庆(青海和硕特西后旗多罗贝勒,当时任青海蒙古左翼盟驻京代表)、官保加(青海和硕特北左翼末旗,当时任青海省参议员)、扎喜才让(女,青海和硕特前首旗和硕亲王)等7位代表。
1938年青海省政府推行保甲制度,除河南4旗外,其余25旗均予实行。保长、甲长、乡长,绝大多数由旗内闲散台吉或有势力的牧主担任,个别的也有由旗长——札萨克兼任的。从此,盟旗制度和保甲制度并存,封建王公和乡绅牧主在基层政权结构中混合在一起。
(二)各项事业前进艰难
青海建省,设厅置局改县,尤其是1931年废除农业区土司制度,气象一新,但对蒙古王公札萨克制度未予触动。国民政府还于1933年公布“自治原则”,盟旗公所改称“政府”,蒙藏委员会也曾有“体恤边疆实际情形,增设各种优遇办法”等事。蒙古人士为振兴蒙古,寄希望于南京政府,于1931年6月呈报“开发青海建议书”,其主要内容有:筹设青海蒙藏专科学校及蒙藏文化促进会,促进边疆文化;修整省内交通,增强建设基础;调查内部矿产,开发自然资源;设立各族小学,实行普及教育等等。1934年4月两盟代表再次呈报“青海蒙情,恳予扶植”九事。主要内容有:一是百事落伍,实以教育未兴为根本原因。恳请拨给经费在各旗会集之默勒、群科、柴旦、恰卜恰、河南等五处,各设小学一所;二是内地学校来青招生,因“悬格相求,蒙古学生鲜有被取者”,拟请教育部给以优异待遇,“从宽收录”;三是蒙地交通不便,传递公文,动辄连旬累月,申请拨给无线电收发机二台,汽车四辆;四是在蒙地设置小型巡回医院,兼治人畜各病;五是枪弹缺乏,防卫无资,愿以马一千匹,请军政部换发给步枪一千枝;六是对盟政府经费,申请补助,等等。当时南京政府倾主要力量从事“围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边疆建设云云,大多纸上谈兵,画饼充饥而已。上述各项,蒙藏委员会虽给予同情和支持,并咨令有关部会执行,其中不少项目仍不免案牍搁置。例如发展民族教育一事。蒙藏文化促进会于1931年成立,利用“边疆教育专款”开办了十余所小学,但在蒙古聚居之地却无学校,办的“蒙藏中学”在1940年合并于昆仑中学分校,该促进会的牌子移挂在玉树专员公署,蒙古教育不被重视。1940年教育部在青海开办牧校1所,西宁师范学校1所,带有民族教育性质,如此而已。又如修筑交通一事,抗日战争胜利后,新疆政情吃紧,西藏动摇不定,出于政治目的,国民政府于1945年11月拟兴修通过海西的青新公路计划,1946年开始动工,1947年9月试车,修通简易公路。至于连接河南蒙旗的公路,更是顾不上。其余诸事,也只好搁置而已。
1935~1937年间,青海省政府推行“保安制度”时全省划分为15个保安区,其中第十三和第十四保安区,即包括柯柯、柯鲁、阿喀公、布哈公等17个旗,编组了两个骑兵团。
(三)社会凋敝,民族日衰
青海蒙古族在地方军阀的掠夺下,在封建王公的领主制统治下,风云暗淡,社会凋敝,继续走着民族衰落的道路。
1.繁重的牧业税
蒙古各旗,在清代只有岁贡而无征税。民国初年后,征收草头税,1941年改称建设费,划区征收,基本上以征羊毛和皮张为主。起先乘祭海之时进行布置,1943年由省政府命令公布之。1941年比建省前数额增加两倍以上,额外苛取之陋规、压秤等,尚不计入。马步芳在征收草头税的同时,还就王公千百户所辖牧地换发或补发草山执照,借以敛财,这种方法虽不经常使用,但每次收费动辄在五六千元至万元左右。此外,各旗每年纳税时,必须向马步芳及其主办经征人员,礼送虎豹皮张及贵重药材,如冬虫草、鹿茸等礼物。经办人员马匹的食用,也要无偿供应。
有的地方也以盟旗为计征单位,估计帐户多少作为征税依据,由王公摊派交纳,类似包税,以后连年增额。如默勒王旗,1924年交银100两,1936年增至500两,1947年增至1200元(折合白银864两)。或者按蒙古例规计征,将牲畜分为若干“当司”或者“塔里青”。每当司三年纳税一次,征收白银,也可折交牲畜和皮张、羊毛等。羊毛以白色、纤维长为准,杂色毛拒收。羔皮、牛皮以一等货为限等等。
马步芳统治时期,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据调查,水峡贝子旗兰白家在1948年一年内被征收的税款即有:其一,二月纳马四匹半,其中一匹折银币250元,其余三匹半,每匹折银币400元,共交银币1650元;其二,六月纳马四匹,全部交马;其三,十一月纳马四匹半,交马四匹,银币75元;其四,慰劳款银币120元;其五,户口款银币28.8元;其六,学款银币36元;其七,石煤款银币42元;其八,驮牛款银币7.6元;其九,献金款银币240元;其十,修马公祠银币120元;其十一,民雇工用银币90元;其十二,单项税银币133.2元。全年共纳各种税款银币2542.6元,马八匹。如按每匹马折银币200元,八匹马共计1600元,全年合计纳银币4142.6元。兰白家共有牲畜骟马60匹,每匹马以200元折价,共为12000银币,一年的各种税款占全部财产的34%。1949年全国解放前的八个月,兰白共纳各种税款折合银币为3849元。再如水峡贝子旗,1948年有520余人,全年共纳各种税款折合银币20506.4元,平均每人负担近40元。捐税之重,是各旗牧民无法承受的。
此外,以低价强行征购羊毛皮张,以及“以马代丁”征收军马等。无情的掠夺使牧业的简单再生产已难以维持,社会经济继续衰敝。
2.可自用牲畜不断减损
牲畜头数的多寡增减,可以反映出社会经济的盛衰。青海蒙古族社会则表现为:
一是疫灾频发。据不完全资料,1930年发生牛瘟和羊寄生虫病,海北地区死亡牛羊120万头只,海南地区死亡180万头只。牛的死亡率达30%~70%,羊的死亡率达60%。1936年兽疫流行,羊群死亡,海北达10%,海南达20%。牛亦因感染炭疽杆菌而大量死亡。又据青海赈务委员会1931年呈报四年来灾情材料:和硕特20旗,1928年“大旱,四月间牛羊乏草倒毙枕藉,而全部20旗出军马二次,出洋三十万元”。1930年“旱灾遍野,赤地千里”。1931年“自春徂夏,亢旱三月,近复冰雹为虐,雨打雪压,牛羊嗅草不食”。土尔扈特4旗,1930年“瘟疫盛行,而接济费和杂捐共出洋在十一万一千元以上”。1931年“雹灾又钜,凡被雹之区,嗅草腐烂,牛羊乏草”。1942年,青海环海牧区发生严重牛瘟,据1942年九、十月间《青海民国日报》资料,环海牧区死亡牛110万头以上。
二是牲畜减损。1937年至1949年的12年间,各旗牲畜都在大幅度减少,兹以能找到的2盟4旗的部分资料为例,列表如后:
国民政府时期青海蒙古2盟4旗牲畜减损例表
3.民族人口继续减少
在天灾人祸交相煎迫下,青海蒙古牧民生活极为艰辛,其人口发展极为缓慢。建省前后,据蒙藏委员会调查,青海蒙古族有3万余人,到1949年减至22474人,为雍正时的18%左右,占当时全省人口的1.5%。人口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外逃。海西柯鲁沟旗1939年时有1500户,到1949年留存400余户,外逃者占三分之二以上。台吉乃旗1938年有1050户,自“民国二十八年哈萨克入青以后,大部分蒙古被杀,少数逃亡到都兰、敦煌等地乞食或为,家畜全部损失”。再如前首旗,1938年有2410户、9600余口,到1949年只余720户、2800余口了,十年左右户数减少了70%,人口减少了71%。
二是疾疫多。例如1946年都兰县宗加旗死于疾疫的有300余人,其中60户死绝;水峡贝子旗患伤寒病一次死亡40多人。
三是人口增殖率低。从1933到1949年的16年间,青海全省人口除蒙古族外,都有缓慢增加,共增297000人,唯独蒙古族人口在减少。此外,1938年哈萨克人进入海西地区以后,也给蒙古族带来不少问题,致使蒙古人民外逃。
魏源在《圣武记》卷十二中有精辟评论。“蒙古诸贝勒俱学喇嘛,致国势日衰,当以为戒。”满族统治集团“兴黄教以安众蒙古”,而自己却以为戒,很值得深思。《圣武记》又说:“然蒙古衰弱,中国之利也。以黄教柔驯蒙古,中国之上计也。”“宗喀巴之功,中外华夷实利赖之”等等。这里说的“中国”,当然不是指多民族组成的统一的中国,而仅指满族贵族所统治的清朝。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毒辣于此可见一斑。
(四)成灵迁青
成吉思汗是蒙古族的伟大领袖,为草原上的“一代天骄”,1227年七月十二日(农历)逝世,终年66岁。为供奉和祭祀成吉思汗,在蒙古高原建起了“八白室”(可移动的八顶白色蒙古包)。到明代天顺年间(1457~1464年),“八白室”移至河套(今鄂尔多斯境内),由蒙古鄂尔多斯部的达尔哈特人世代守护。到清代初年,又迁到今伊金霍洛旗(祖上园陵之意),改称成吉思汗陵。
20世纪30年代,抗日战争爆发。德穆楚克栋鲁普(即德王)等蒙古封建上层勾结日本帝国主义,进行所谓“蒙古独立运动”。当时的伊克昭盟盟长沙克都尔札布(沙王)和广大群众要求将成灵西迁避难。国民政府蒙藏委员议定可迁甘肃,必要时可迁青海。1939年春成灵经榆林、西安,迁至甘肃榆中县兴隆山东山的大佛殿中。当成灵途经延安时,中共中央代表谢觉哉、八路军代表滕代远、陕甘宁边区代表高自立等,率领延安党政军民学各界一万余人迎接于十里铺,并举行了盛大的祭祀仪式。到抗日战争胜利及以后的解放战争期间,成灵均安放在兴隆山。
1949年8月,兰州解放前夕,国民政府行政院责成西北军政长官公署,将成灵迁往青海湟中县塔尔寺安放。8月13日从兴隆山起灵,用大卡车8辆载运成灵、遗像、梳妆镜和祭器、遗物等,以及全体护灵官员及家属共20余人,于当日经兰州、西宁,到达湟中县塔尔寺。
当成灵途次乐都县柳湾时,青海省政府派建设厅厅长陈秉渊前往迎接。到达塔尔寺时,该寺活佛僧众和鲁沙尔地区各族群众,列队寺前,庄严迎接,诵经祈祷,肃穆异常。成灵安放在活佛公署(排家尕哇)经堂内(今塔尔寺藏医院附近)。成灵旁,陈列着苏鲁锭和当年成吉思汗的银鞍、弓箭以及他使用过的银碗、筷、壶等,还有他穿过的铠甲等物。经堂正中供奉着三个灵柩,形如三个虎夹木箱,银质包皮,正面饰以藏传佛教常用的八金图案,四周镶有赤金团龙。外围黄绫,内置金匣,据云匣内装有骨灰。中间一个灵柩较大,长约1米,高约0.5米,是成吉思汗之灵。桌上供奉成吉思汗遗像一帧,身披黄袍,英武多髯。左右两边的较小,长约0.75米。一是皇后孛儿帖之灵,另一是忽阑夫人之灵。
成灵安放在塔尔寺时,成立有“成灵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主任为蒙古族高九如,有工作人员十余人,专司守护灵柩等事宜,还有经常诵经祈祷的喇嘛三人。按照蒙古习俗,每周举行祭祀一次,除喇嘛诵经外,还要宰羊七只,将肉煮熟,放于三个大银盘内,供奉灵前。同时,青海的蒙古族群众,每年举行春、秋两次大祭,仪式隆重。四月十三日为春祭日。七月十四日是祭祀苏鲁锭的日子(苏鲁锭即长矛,蒙古军队的标志,象征着成吉思汗的军威。相传是成吉思汗当年使用的武器),据传这一天是成吉思汗出征金国、举行誓师大会的纪念日。
1949年9月5日,西宁解放。9月9日湟中解放。人民解放军对安放在塔尔寺的成灵,特加保护。对此,高九如还专电向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致敬致谢。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特派沈钧儒副主席率领中央慰问团来青海慰问时,专程到塔尔寺向成灵致祭,并向“成灵保护委员会”赠送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郭沫若等领导同志的条幅题词和相应礼品。
1951年2月2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张国声,代表省政府主席主祭成灵,省军区参谋长杨文安、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札喜陪祭。1951年12月14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习仲勋访问塔尔寺,晋谒了成灵。
1953年1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成灵迁移及新陵园建筑委员会,决定将成灵移回伊金霍洛。成灵在塔尔寺安放的五年半时间里,受到人民政府应有的重视和保护,1954年3月迁离青海。
1954年3月,内蒙古迎灵代表团到达西宁。3月19日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周仁山、海西州人民政府主席官保加和省政协副主席丹仁等,陪同代表团在塔尔寺举行了起灵大祭,当日成灵东迁离开了青海,顺利地迁回并奉安于内蒙古新的成吉思汗陵园。
第三节 解放前社会状况
青海蒙古族解放前的社会状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时间而言指民国时期,即自辛亥革命到1949年青海解放前夕,就空间说指广大牧区。
一、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生业状况
青海建省较晚,蒙古族地区的各种设施和建设,相应地也起步较晚。
(一)自然地理环境
青海蒙古族聚居区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海拔3000米以上。环湖地区海拔在3200米至3600米,河曲地区海拔2700米至4000米。高原空气稀薄,气候干燥寒冷,多风少雨,日温差大,无绝对无霜期。如河南县相对无霜期仅16天。总之,高而寒,“春已暮而草始生,秋未深而霜已降”、“四月草生,八月降雪”、“五月发绿,九月枯黄”和“长冬无夏”等语句,就是对上述情况的真实写照。这里的高原牧区,牧草生长期短,产草量低,属于低草牧区。
青海牧区不是孤立的牧业区,它处于西藏高原、塞北大草原、漠西大草原的连接地带,因此,成为历史上游牧民族往来驰骋角逐的场所。青海蒙古族在这里从事牧业生产。
在自然经济情况下,人口的多寡是民族经济兴衰的重要标志之一。解放前,青海蒙古族仅有2.2万人,约占当时全省总人口的1.5%。主要居住在海西、海北和河南县等地,从事游牧经济生活。
(二)社会生业
一是文化教育状况。文化教育状况是衡量民族素质的重要标志,民族素质的高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制约作用。牧业区的蒙古族文盲率高,人医、兽医奇缺,大多数人生病后请不起医生,而采取念经消灾的办法。
二是交通状况。交通发达,是近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20世纪40年代虽然青海省修筑了简易公路,但没有连接省内外的定期班车,交通运输工具仍主要为马匹、骆驼和牛。至于信息传递,则更为落后。总之与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相比仍一如往昔处于闭塞阻隔状态。
可以说,解放前的青海蒙古族社会,自然条件艰苦,社会经济底子非常薄弱。人均国民收入很低,据解放初期统计折合人民币约81元。这是我们认识青海蒙古族社会不能视而不见的基本状况。
二、牧业等生产状况
(一)牧业
1.畜种及畜产品产量
环海牧区、河曲牧区、大通河牧区和噶斯牧区等,适宜于马、牦牛、羊、骆驼(主要在海西茶卡一带)和骡等牲畜牧养生息,但牲畜头数多年不增,且有下降。如海晏的南左末旗、南左后旗、南右后旗、北右旗、北中旗、南右首旗等,至解放前,牲畜计有:马722匹,牛5412头,羊16087只,骆驼2峰,骡10头。就其牲畜总头数中各种牲畜所占比例,以海西而言,羊占89%,牛占8%,马占2%,骆驼占1%。
青海等蒙藏地区的羊毛,远销俄、德、美、英等国,年购销量在1910年(清宣统二年)左右已高达一百数十万公斤,毛价由每百斤值银二两左右一度高涨至三十两。此后,由于帝国主义国家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低落,青海羊毛出口数量才一度减少。这说明青海等蒙藏地区也曾为资本主义掠夺者榨取原料的市场。
由于单一牧业经营生产主要为了生活资料的自给,所以除羊毛以外的畜产品,投入市场的很少。如牛奶有相当产量,但全部就地消费,牛羊肉也主要供当地人口食用,牛羊皮张除以税收形式交给当时的青海省政府外,投放市场的很少。马匹除自用和供应军马外,销售内地做鞔马耕马的极少。基本属于自给自足型经济。
2.牧业工具和游牧方式
牧业生产工具简单落后,机械和手工机械还未出现。放牧工具有鞭子、甩石等。收毛使用剪刀,也有用刀割的,牛毛则用手拔。壮劳力一天可剪80只羊的羊毛,生产率低,对牛羊体质损害也很大。驮物用牦牛、骆驼,人乘多骑马或牦牛。木制工具有挤奶用的小木桶和打酥油用的木桶。其余如经常使用的绳索、马绊、牛挡绳、接羔袋等,都是牧民用牛羊毛和皮子自己制造的。
放牧方式,仍停留在“天牧”,即靠天养畜、“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状态。有“冬窝子”“夏窝子”,一年中数次搬移帐房。总之,停留在游牧业初级阶段,即基本上适应于自然,而很少改造自然。生产力低下,谈不上草原建设和畜种改良。对于自然灾害和疾疫,抵御能力十分薄弱。例如1930年牛羊爆发传染疾疫,海北死亡牲畜120万头只,海南死亡180万头只。1936年海南、海北又一次兽疫流行,当年羊群死亡,海南10%,海北20%,门源老虎沟一带死亡50%。
由上可见,解放前青海蒙古族的游牧业仍属于脆弱的自然经济型游牧经济,勉强在简单再生产的道路上循环。
(二)工业
一是手工业。青海蒙古族的手工业如皮张加工、木匠、缝匠、银匠、铁匠等,工具简陋,无固定作坊,多趁游牧空隙时劳作,是依附于畜牧业的家庭手工业。独立手工业基本上没有,这表明社会经济几乎是纯自然经济。这种经济结构要求每一个人都是在与自然交往中而不是与社会交往中来完成自己的经济行为。
二是矿业。1900年前后,柴达木地区有几处金矿同时进行开采。1901年前,柴达木金矿年产黄金30余两,嗣后增至70余两,1909年增至320余两。柴达木地区锡铁山铅锌矿藏丰富,早在19世纪初即有人从事开采,到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锡铁山矿区曾设有铅矿局,采炼铅锌,不久即罢。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为了开发青海的资源,多次派人来青海调查,由于交通不便及其他原因,未形成规模开采。
三是盐业。青海的盐业主要分布在乌兰、都兰及柴达木盆地的蒙古族居住区。清乾隆七年(1742年)清廷拟在茶卡盐池设立盐局,征收盐税,因当地蒙古王公反对,未能实现。20世纪20年代,地方政府在茶卡盐池设置盐务分局,在湟源设置湟源盐务分局,这个局负责由茶卡经湟源到西宁的运盐任务,实为转运站。那时茶卡盐池挖掘食盐,生产方式很落后,主要是以当地蒙古人作为挖盐工人,其使用的工具非常简单,每人用一个长木柄铁质马勺,一勺一勺地从盐湖的囟水里向上掏盐,掏出的盐堆放在盐盖上,以备运户就地装运。这些盐工的待遇很低,生活困苦,他们长年住在帐篷里,没有任何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盐工们身体羸弱,情绪低落,生产效率无法提高。
当时运盐工具全部依靠蒙古人的骆驼及牦牛驮运。一峰骆驼,每次只能驮三百余斤,一头牦牛,每次仅能驮二百斤。从茶卡到湟源,骆驼和牦牛来往行程是15天。若遇阴雨等天气,还不止此数。这种落后而迟缓的运输方式,既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且手续繁多,收效甚低,蒙藏运户因此吃尽了苦头,盐价微薄,若天气有变,损耗很大。加之扣除部分税款,运户所得无几,甚至空手而归。因此,蒙藏民众不敢也不愿运盐。
(三)商业活动
牧业经济结构本身单一化,需要农牧产品互相交流,互补不足。青海蒙古族地区的牧业经济内部分工很不发达,属于单一型经济。除少数不劳而食者外,90%以上的人都从事牧业,至于专门从事畜产品加工、运输,或贩运的,为数极少。广大牧民的商品观念比较淡薄。牧民的生活资料主要来源于自己放牧的牲畜的畜产品。例如:
食
主要为牛羊的肉、乳、酪;
衣
主要为羊皮;
住
羊毛织的白色蒙古包;
用羊毛绳、皮绳、皮口袋等;
行
乘马、牦牛、骆驼;
烧主要为干牛粪、烧柴。
至于粮、茶、烟叶、布匹等,则仰赖于内地农业区。近代以来,商业贸易为汉、回族商人(客娃)或寺院上层僧侣及王公札萨克所控制,后来为“德兴海”号所垄断。青海蒙古族中商业活动很少,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以物易物(如多少斤羊毛换一块茶砖等等),剥削奇重。
综合上述情况,青海蒙古族社会经济的特点可归纳为:脆弱的、单一的、自然经济型的游牧经济,有“五低”“一高”“二多”的特点。“五低”是:增殖率低、繁活率低、出栏率低、商品率低、经济效益低。“一高”是:牲畜死亡率高。“二多”是:天灾多、病虫害多。总之,距离近代畜牧业的水平,有很大的差距。
三、社会关系和封建王公制度
青海蒙古各盟旗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单位,相互间联系很少。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满足生产者个人和家庭的生活需要。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对其社会发展起着相当大的制约作用。
(一)生产资料占有情况
“旗”是蒙古部落的基本行政单位,也是清王朝赐给旗内封建领主的领地。草场占有制名义上一直是属“旗”公有(由部落公有演变为属旗公有),实质上为蒙古王公所有。草场支配权,掌握在王公札萨克手中,他们可以用“布施”或“陪嫁”的名义将草场送人。广大牧民对草场的使用,完全听命于王公贵族,毫无权利可言。从典型材料看,河南县草原,占人口不到4%的王公贵族,使用的草原面积竟占42%。在这种占有制的基础上,各阶级所占有的牲畜头数理所当然是多寡悬殊的。例如海西王家旗(西前旗),在解放前夕,占总户数11.8%的牧主头人(22户),占有牲畜总数的50.4%,人均占有500~1000只羊;中等牧户占总户数的30.8%(52户),占有牲畜总数的38.1%,人均占有25~100只羊;贫穷牧户占总户数的50.2%,只占有11.5%的牲畜,人均不到25只羊。还有占7.06%的赤贫18户,一无所有。又,河南前首旗亲王府一户占有牲畜总数的39%,其中分别占有马的16%、羊的30%、牛的9%。另外的牧主头人占总户数的3.3%,占有牲畜的33%,户均1401头。以上两项共占有牲畜的72%,富牧户均占有714头;贫牧户均仅占有31头。
(二)剥削方式
封建王公贵族凭恃其长期具有的政治特权和占有的大量生产资料,以无偿劳役(乌尔顿)和畜租、雇工、高利贷等形式,对广大牧民进行剥削,剥削量占牧民收入的六成、七成或者更多,以至长期以来,牧业经济只能以简单再生产的方式循环往复,一遇天灾人祸,牧民只能逃徙和死亡。例如,出租牦乳牛一头,年租酥油15斤,以年产酥油25斤计算,畜租率为六成。公母合群牛羊出租,所生仔畜三七分,而皮张羊毛全部交租。也有母羊群出租,仔畜四六分成的。总之,畜租率都在六成、七成或其以上。如遇狼害丢失,有习惯法约束,以保证王公头人的利益。
雇工,一般来自本旗的赤贫户。一名雇工可牧羊500只,或牛100多头,年工资一般为12元,另给旧皮袄一件、皮裤一条、皮靴一双、腰带一条,供给伙食。当时的12元可买羯羊4只或牦牛1头,且大多不付现金,而以老畜次畜抵付。
无偿劳役,在牧民生活中占相当比重,名目繁多。例如,台吉乃尔旗规定,每年由牧民28人轮流无偿地为王爷放牧、服役,名义上是“护印亲兵”;旗下各佐领每年轮流出30名牧民给王爷剪羊毛、拔驼毛,叫“剪羊毛的队伍”。默勒王旗规定,牧民每年轮流出男女各1名为王爷家服役。至于每年几次搬迁帐房时,需用较多劳力和驮牛,由牧民轮流支差,则是普遍的传统规矩。王公出外经商或参加大型政治、宗教活动的驮运任务,也摊派牧民承当。王公头人家有婚丧喜庆活动,牧民按例要充当驮柴禾、宰牛羊、煮茶饭等差事。上述沉重的劳役,就其性质而言,是封建王公对属民的“力役之征”,属于“封建徭役”。这是一般世俗地主或牧主所不具有的封建特权。
高利贷非常猖獗,利息盘剥惨重。这是与牧业经济日益凋敝及马步芳军阀政府税捐之多分不开的,许多牧民为此而倾家荡产,沦为奴隶般生涯。
此外,牧民的宗教负担和盟旗办公杂费(王公进京和送当局礼物也包括在内),也相当沉重。海西香日德的“香加部”和祁连、大通的“松巴部”,是寺院活佛的牧奴,与一般蒙古旗下的牧民的身份大不相同,其来源是早年蒙古王爷连同草场、牲畜和人口一并“布施”给活佛的。僧侣封建主将牲畜交付牧奴放牧,无偿占有其全部劳动。香加部不仅为香日德寺院放牧,还给寺院无偿耕种农田,收获物全部交纳,而且须自带口粮。
从上述生产资料的领主占有制和剥削方式可以看出,青海蒙古族中传统的封建领主制并没有解体。
(三)封建王公制度和盟旗制度
青海蒙古族的王公制度和盟旗制度开始于清朝,延续于民国,直到解放前夕,相沿不替。青海蒙古族各部落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归服清朝,清廷对各部落首领台吉开始封爵,当时定外藩封爵为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不入于六等者,仍称“台吉”。此即所谓“王公制度”。康熙四十三年到康熙六十年,又陆续封授一些爵位。雍正三年(1725年)罗卜藏丹津事件后,对各部首领重定爵秩,并且仿照内札萨克办法,划编为29旗,任命各旗札萨克(即旗长)。
盟旗制度是一种地方性政权。盟以下设旗,旗内划分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行政区。从盟长到杂佐分十个等级,叫“十级官制”,即盟长、王爷、副王爷、虎雄赞格、买仁、扎隆、白同、苏买大洛合、苏买赞格、坤德。具体职责为:虎雄赞格协助王爷管理军政大事,买仁为虎雄赞格的助手,扎隆为司法官,白同也称监军,为旗内军事长官;苏买大洛合管理差役赋税,苏买赞格为旗内小行政长官,坤德为苏买赞格的助手,佐领是基层行政单位,有苏木章京,有管军队的坤德,其下有拔什户、达鲁噶。
这样,在原来部落和氏族基础上,每十家编为一个“达噶齐”(什长,原来为阿寅勒),每150名箭丁编为一个“佐领”(即苏木,原来为爱玛克),一佐领或几个佐领编为一旗(原来为鄂克托),旗设札萨克。每旗是一个行政、军事和社会生产单位。各旗因大小不同,官职的数量也有所不同。如柯鲁沟贝子旗,在王爷下,还设两名副王爷,下辖九名小王爷,而巴隆旗只有一名王爷。王爷的地位差异也很大,青海王旗因在清初被封为多罗郡王,地位较高。而较小的宗加旗的王爷为“咋恩尔”。清廷规定,各旗之间不准私自往来,不准越界放牧,分别受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从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诏令各王公爵位“世袭罔替”。民国成立后,1913年各王公都晋爵一级。王公承袭先由蒙藏院(北洋政府时期)后由蒙藏委员会(国民党政府)发给执照。其间,1933年成立左右翼两个盟政府。1938年青海省推行保甲制(河南蒙旗未执行),乡保甲长分别由札萨克和闲散台吉担任,盟旗制与保甲制并存,封建王公依然如昔。长期以来,旗政府和王府就是执行兵、刑、钱、谷等的地方基层政权,王公还有自己的武装卫队(如河南亲王有卫兵200名)。
总之,青海蒙古族直到解放前夕,封建领主制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几乎原封不动地保持着。
(四)法律制度
青海蒙古族地区实行习惯法,不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雍正三年(1725年)废止原先执行的《卫拉特法典》(1640年订立,共130条),改行《蒙古律例》。各旗札萨克审理旗内各种案件,法律的施行和解释权操控在王公手里,言出即法,不能抗拒。这种法律是为封建王公制度服务的,刑罚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是执枷示众。各旗不设监牢,一般在临近王府的寺院设有临时管押室。被判披枷刑的人,需带上木枷,但无押解公差。在本旗内一家一户的游串,一直到游够所判天数。若游遍了全旗各户,刑期未满者,再从头游起,直到期满。
二是烫嘴。对辱骂王公贵族的人,用烧红的烙铁或其他金属烫烙嘴唇。
三是鞭笞。把受刑的人捆在木桩上,以皮鞭抽打。一般情况下,此刑用于偷盗。
四是摸石子。如发生大案,王爷们智穷术短、断案无方时,便求助于神灵。其方法是,当事双方各备齐九种东西,每种九件,然后用大锅一口,注满菜籽油烧滚,内置黑白两种石子,让被告和原告双方袒臂伸手入锅内摸石子,摸出黑的算输,白者为赢,赢者将自己的东西收回,输者要把全部物品交给王爷。
五是死刑。遇重大奸情杀人、聚众反抗王爷等案,则判处死刑。执行的方法是将犯人装入牛皮口袋中,系于马后,策马狂奔,直至拖死为止。因抢劫而杀人者,多采用罚偿命金的办法,而不用“杀人者偿命”的刑律,故判死刑者极为少见。
六是部落赔偿制。旗与旗之间发生重大纠纷时,由盟长出面解决。但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地政府断案,输者一般都判处罚款。此类罚款由旗内百姓分摊。打赢官司所得的钱,旗内判交的罚款,一小部分由王爷作主分给全旗各户,纯属象征性的,表示遵循祖法,而大部分则装入王爷腰包。
七是罚款。用于打架斗殴等较轻的罪,以银元或牲畜交付。
上述刑罚的等级性非常明显,王公在法律上受到优待。如霸占别人的妻子,罚元宝40个,但王公有此行为,法律上不予追究。如此等等。这种法律,一直执行到解放前夕。
(五)阶级划分
青海蒙古族的统治阶级,主要是享有世袭政治特权的王公贵族、一些牧主和寺院上层。被统治阶级是依附性很强的旗下牧民,还有少量的“牧奴”“寺奴”和王公家的陪嫁奴婢等。
综合以上叙述,不难看出,一是解放前的青海蒙古族社会仍然为自给自足的游牧业自然经济;二是剥削方式主要是“力役之征”和“实物畜租”;三是超经济强制仍然是维护封建王公权益的重要手段;四是政治法律制度仍然是封建王公统治制度和保护封建王公利益的《蒙古律例》。总之,青海蒙古族直到解放前夕,仍然停留在封建领主制的后一个阶段。
留言跟帖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